手提行李
1、每位旅客(嬰兒旅客除外)可享受的非托運行李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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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托運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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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類型 | 搭乘艙位 | 行李數量限制 | 重量限制(每件) | 攜帶物品體積 |
| 國內航班 | 頭等艙 | 2 | ≤10kg |
![]() A≤55cm(22 英寸) B≤40cm(16 英寸) C≤20cm(8 英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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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公務艙、公務艙 |
2 | ≤8kg | ||
| 超級經濟艙、經濟艙 | 1 | |||
| 國際或地區航班 | 頭等艙 | 2 | ≤10k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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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華公務艙、公務艙 |
2 | ≤8kg | ||
| 超級經濟艙、經濟艙 | 1 | |||
註:1)超出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行李,應作為托運行李進行托運;
2)除規定的非托運行李額外,每位旅客還可免費攜帶 1 件可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放的隨身物品(座椅下方空間參考尺寸為:35*32*18cm),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電腦包、相機包或其他尺寸類似或更小的物品。
2、攜帶嬰兒乘機的旅客除在上述非托運行李額度之外,還可以免費攜帶以下隨身物品:
(1)旅途中嬰兒所需的食物、尿布等嬰兒用品;
(2)一輛可帶入客艙的便攜式可摺疊嬰兒車,摺疊後長、寬、高分別不超過 55 厘米(22 英寸)、40 厘米(16 英寸)、20 厘米(8 英寸),但超過上述尺寸的嬰兒車應該作為托運行李進行運輸;
(3)一個嬰兒搖籃或兒童/嬰兒固定裝置(佔座時使用)。
溫馨提示:機場安全檢查部門可能會根據安保情況調整隨身攜帶物品的範圍,請您予以配合。
3. 液態物品:
(1)旅客在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該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 100ml 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放置於最大容積不超過 1L、且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該作為行李托運;
(2)旅客在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牙膏及剃鬚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 100mL 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隨身攜帶,牙膏及剃鬚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可以超過 100g ( ml )。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由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於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料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旅客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就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進行托運;
(3)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過安全檢查確認後方可隨身攜帶;
(4)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具體細則請詳見:《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與 《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
4、其他規定:
(1)帶入客艙的行李應該可以放在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者客艙頂部行李架內,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者體積限制的行李,應該作為托運行李進行托運。
(2)關於鋰離子電池的運輸規範,請查閱東航官網發佈的《鋰電池安全運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