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及危險物品安全須知
|
|
備用鋰電池禁止放入托運行李,只可以攜帶登機,並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止短路。 |
|
|
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應被視為備用鋰電池,且在飛機飛行過程中應處於關閉狀態。 |
|
|
登機攜帶的備用鋰電池額定能量不可以超過 100Wh (鋰離子電池)或 2g (鋰金屬電池)。 |
|
|
每人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總數不可以超過 15 台,備用電池總數不可以超過 20 塊。 |
|
|
經航空公司批准,每位旅客在乘機時最多可攜帶 2 塊額定能量大於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 的備用鋰電池。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 160Wh 的鋰電池。電動輪椅請遵守相關規定。 |
根據民航局相關規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攜帶無3C標識、3C標識不清晰、屬已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移動電源乘搭內地航班。相關召回資訊可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官方網站 「消費品召回」欄目查詢。
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機上管控要求:
①不得使用任何電源(包括座位上的電源或飛機電源)為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充電;
②不得使用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為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充電或供電;
③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如設有啟動開關,其開關必須時刻保持關閉狀態;
④不得將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放置於客艙行李架內;
⑤應將移動電源、後備鋰電池放置於客艙座椅下方的隨身行李內,或其他指定的存放位置,如客艙座椅背背袋內。
下列危險品與禁運物品禁止或限制帶上航空器
![]() 爆炸品
|
![]() 易燃氣體
|
![]() 非易燃無毒氣體
|
![]() 毒性氣體
|
![]() 易燃液體
|
![]() 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
固態減敏爆炸品/聚合物質 |
![]() 自燃物質
|
![]()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
![]() 氧化劑
|
![]() 有機過氧化物
|
![]() 毒性物質
|
![]() 感染性物質
|
![]() 放射性物質
|
![]() 腐蝕性物質
|
![]()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包括環境危害物質 |
![]() 鋰電池
|
![]() 管制刀具
|
![]() 打火機及火柴
|
![]() 軍用或警用器具類
|
![]() 武器及仿真武器
|
![]() 標註容量超過 100ML (克)
的液態物品 |
|
|
|
|
禁止旅客在乘機時攜帶或托運自加熱食品,如:自熱火鍋、自熱米飯等自加熱餐盒。
|
|||
|
禁止旅客在乘機時攜帶或托運氧氣。
|
|||
|
旅客攜帶乾冰規定:
1. 旅客只可以攜帶或者托運用於包裝易腐物品的乾冰; 2. 每位旅客攜帶或者托運乾冰的數量不可以超過 2.5 千克; 3. 装有干冰的容器及包装件必须能够释放二氧化碳气体; 4. 如旅客的托運行李內含有乾冰,則必須在包裝上標明內含乾冰,並標註乾冰的具體重量或標明乾冰含量不超過 2.5 千克。 |
|||
請確認以下問題,以確保托運的行李物品符合安保要求(如果您無法確認,為了您的自身安全,請至現場櫃台辦理手續,並將相關情況告知工作人員):
1. 我將要托運的行李的確是我自己的。
2. 所有的物品均由我自己打包。我能確定,在打包結束後沒有其他物品被放入其中。
3. 我能肯定我沒有攜帶任何我不知內容的贈品或禮物,特別是電器或電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