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无忧退票险
东航退票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国内机票退票险2024款 |
客户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赔偿机票退票损失的50% |
1000元 |
单次航班 |
保险费 |
45元/人 |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7号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人年龄:本保险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6.被保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被保人年龄为2-8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航段限投一份。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保险报销凭证获取方式说明
您在东方航空自营渠道购买的机票保险产品,均提供两种报销凭证获取方式:
方式一:获取纸质行程单
您可以选择开具纸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保险产品金额会和机票金额(包括基建及燃油等税费)会一并在纸质行程单上体现。
方式二:开具数电票
如您选择数电票,机票和保险产品将需要分开获取。在机票订单详情页,状态为“购保成功”的保险产品,通过订单内一键开票功能获取:
“我的订单”内找到保险订单—点击“购保成功”页面跳转—点击“一键开票”。
或点击以下承保公司数电票获取链接,在页面填写内容后获取数电票,或者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数电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https://service.ehuatai.com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华泰财险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官方网址:service.ehuatai.com
(4)华泰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3. 除外责任:
保险条款 |
责任免除 |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退订、取消或改签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所预订的机票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二)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三)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机票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的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系统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
5、退票险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由于退票申请需要经过东航后台审核,故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退票申请后通常10-15个工作日会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链接通过微信验证后,即可实时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6、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 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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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F、G区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4006095509 |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投保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机票退票/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或取消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1、根据航空公司规定不得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机票造成的机票款金额损失;
2、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可以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退票产生的退票手续费损失。
(二)机票改签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签机票申请的,对于改签机票产生的手续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是无论该被保险人进行几次改签,保险人仅对第一次改签产生的手续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及第(二)项“机票改签”两项保障,如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机票进行改签的,保险人仅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条第(二)项“机票改签”的保险责任,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退订、取消或改签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所预订的机票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二)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三)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机票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的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最高不得超过机票款的实际支付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时刻为投保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用时间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的出票时间两者中较晚的为准;终止时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最晚不超过航空公司允许的改签或退票截止日当日的二十四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乘客、航空公司退改签规定及机票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按第二十条约定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 所预订的航班机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以及航空公司不可退款或不可全额退款的证明、改签手续费收费凭据;
(五) 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或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保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信息来源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1.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 机票款:指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所实际支付的票款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