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无忧退票险
东航退票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电话
1、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平安国内机票退票险2024款 |
客户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赔偿机票退票损失的50% |
1000元 |
单次航班 |
保险费 |
45元/人 |
1) 条款名称、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
备案编号 |
平安预定机票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
(平安财险)(备-其他)【2020】(主) 220号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险人年龄:本保险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6.被保险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被保人年龄为2-8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10.保险报销凭证获取方式说明:
您在东方航空自营渠道购买的机票保险产品,均提供两种报销凭证获取方式:
方式一:获取纸质行程单
您可以选择开具纸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保险产品金额会和机票金额(包括基建及燃油等税费)会一并在纸质行程单上体现。
方式二:开具数电票
如您选择数电票,机票和保险产品将需要分开获取。在机票订单详情页,状态为“购保成功”的保险产品,通过订单内一键开票功能获取:
“我的订单”内找到保险订单—点击“购保成功”页面跳转—点击“一键开票”。
或点击以下承保公司数电票获取链接,在页面填写内容后获取数电票,或者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数电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ttps://property.pingan.com/kehufuwu/policyEnquriy/self-service_invoicing.shtml
11.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平安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11
(3)保险公司官方网址:property.pingan.com
13.除外责任:
因合作方对保险产品进行调整升级,暂时下线该保险产品的相应航班保障,敬请理解。具体航班如下
保险条款 |
责任免除 |
平安预定机票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六)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七)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八)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九)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十)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24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机票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系统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
6、退票险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由于退票申请需要经过东航后台审核,故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退票申请后通常10-15个工作日会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链接通过微信验证后,即可实时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7、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5511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定机票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91224076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投保人必须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
4. 被保险人在预定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7. 在出发前七日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8. 在出发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六)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七)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八)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九)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十)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24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机票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起飞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五)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的财产损失】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11级或以上的风,即风速达到每秒28.5米或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崩塌】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