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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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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航空综合险

  • 东航综合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产品名称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保险费

    太保综合险2024款基础保障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4,000,000元

    约定航班

    40元

    航班延误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300元,6小时及以上赔偿600元,最高赔偿600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50,000元

    托运行李延误

    托运行李延误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托运行李损失

    最高500元

    证件遗失

    最高1000元

    太保综合险2024尊享保障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6,000,000元

    约定航班

    50元

    航班延误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300元,6小时及以上赔偿600元,最高赔偿600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100,000

    托运行李延误

    托运行李延误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托运行李损失

     最高600

    证件遗失

    最高1000元

     

    二、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12021120910863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252号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2号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3号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64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

    (太保财险)(备-医疗保险)【2021】(附) 302号

     

    三、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 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6. 年龄本保险产品被保人年龄为2-80周岁。

    7.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 保险报销凭证获取方式说明

    您在东方航空自营渠道购买的机票保险产品,均提供两种报销凭证获取方式:

    方式一:获取纸质行程单

    您可以选择开具纸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保险产品金额会和机票金额(包括基建及燃油等税费)会一并在纸质行程单上体现。

    方式二:开具数电票

    如您选择数电票,机票和保险产品将需要分开获取。在机票订单详情页,状态为“购保成功”的保险产品,通过订单内一键开票功能获取:
    “我的订单”内找到保险订单—点击“购保成功”页面跳转—点击“一键开票”。

    或点击以下承保公司数电票获取链接,在页面填写内容后获取数电票,或者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数电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s://one.cpic.com.cn/mobile/views/blue-whale/eInvoice-query.html?gchannel=T&rd=1712634924200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太平洋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3)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http://www.cpic.com.cn

    13. 除外责任: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六)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七)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八)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 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九)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十)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2、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未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且无其他书面证明;
    2、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发生不明原因的失踪。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14.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四、常见问答:

    1、 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 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 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本产品需要提前一天购买。如航班起飞当日改签,只能进行退保处理。

    4、 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通过东航申请单独退保险,或退机票的同时退保险。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 如何办理退保?

    航空综合险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可以在官网上随机票一起取消,也可以单独取消。您如果在官网上自行改变行程,取消航班,该航班对应保障计划可以一并取消,保险费退还给您。如果通过其他方式退票,也需登陆东航官网选择并完成退保操作。如果达到保单生效时间,或已办理了乘机手续,您将不能再取消保障计划。(注:退保时请务必慎重,因一旦选择退保将无法撤销,且若有部分理赔已生效,也将一并被取消,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6、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1) 身故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d.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f.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g.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h.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伤残保险金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d.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e.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g.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航班延误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本保险产品的航班延误责任生效后,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8、 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航班延误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 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5500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12022022417353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或改乘的等效航班班机起飞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搭乘了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或改乘了等效航班班机,则在其乘坐的航班起飞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如被保险人因故未搭乘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则在保险单中所载的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五、被保险人未乘坐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对于保险期限为单次航班的保险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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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212201705243644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运输中发生碰撞、挤压;

    2、遗失。

    本条所指“行李”不包括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存储卡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2、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如果遗失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212201705243645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6小时或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行李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航空公司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李延误证明;

    3、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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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21220170524308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六)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七)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八)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九)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十)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航班延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责任期间从被保险人在机场柜台完成登机手续开始至航程结束止。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登机牌复印件;

    4、航空公司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如投保人于航班原定起飞时刻之前退机票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费随机票款一同退还投保人,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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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H0000143212201705243650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旅行期间被抢劫或盗窃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必须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以及在补办旅行证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旅行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银行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交通费用须为经济舱机票、船票、车票费用。住宿费用每日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或保险单约定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未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且无其他书面证明;

    2、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发生不明原因的失踪。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4、交通、住宿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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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437143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

    说明:

    1)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公司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2)免赔额:指每次事故免赔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免赔额为100元。

    3)给付比例:指医疗费用给付比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证明,保险人均视同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情况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将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五部分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条  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社会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费×(1-费用比例)×[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费用比例同主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