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无忧退票险
东航退票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太保国内机票退票险2024款 |
客户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赔偿机票退票损失的50% |
1000元 |
单次航班 |
保险费 |
45元/人 |
条款名称、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
备案编号 |
航空机票退票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其他)[2012](主)26号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险人年龄:本保险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6.被保险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被保人年龄为2-8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10.保险报销凭证获取方式说明:
您在东方航空自营渠道购买的机票保险产品,均提供两种报销凭证获取方式:
方式一:获取纸质行程单
您可以选择开具纸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保险产品金额会和机票金额(包括基建及燃油等税费)会一并在纸质行程单上体现。
方式二:开具数电票
如您选择数电票,机票和保险产品将需要分开获取。在机票订单详情页,状态为“购保成功”的保险产品,通过订单内一键开票功能获取:
“我的订单”内找到保险订单—点击“购保成功”页面跳转—点击“一键开票”。
或点击以下承保公司数电票获取链接,在页面填写内容后获取数电票,或者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数电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s://one.cpic.com.cn/mobile/views/blue-whale/eInvoice-query.html?gchannel=T&rd=1712634924200
11.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太平洋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3)保险公司官方网址:http://www.cpic.com.cn
13.除外责任:
因合作方对保险产品进行调整升级,暂时下线该保险产品的相应航班保障,敬请理解。具体航班如下:
保险条款 |
责任免除 |
航空机票退票保险条款
|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退票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病; (二)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发生航班延误;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 |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系统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
5、退票险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由于退票申请需要经过东航后台审核,故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退票申请后通常10-15个工作日会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链接通过微信验证后,即可实时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6、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95500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退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被保险人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保险人按照50%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退票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病;
(二)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发生航班延误;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机票、交纳相关机票费用和保险费后至被保险人持机票可换取登机牌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
(三)被保险人退票证明和费用证明;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本合同。
三、免责说明
除外责任:
1.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退票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一)被保险人患病;
3.(二)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发生航班延误;
4.(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5.(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