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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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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无忧退票险

  • 东航综合险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产品名称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众安国内机票退票险2024款

    客户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赔偿机票退票损失的50%

    1000元

    单次航班

    保险费

    45元/人

     

    特别约定:

    1、本保险仅承保保单载明的投保人在东航app(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客户端等)上购买的国内机票,并且被保险人在东航app(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客户端等)上进行的航班机票退票而产生的实际金额(不含燃油机建费、红包、抵用卷、税费等)损失,机场退票等非线上退票或其他渠道退票,无法获得赔偿。

    2、本保险承保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定购买的上述航班而申请退票所产生的退票损失费,保险人将按照退票损失费的60%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单约定的保额。

    3.损失金额=购买机票实付金额(不含税费、红包、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等)-退票退款实退金额。

    4.机票已理赔、损失金额为0、乘机人已登机、超过机票退票有效期,则保险责任终止。

    5.非用户原因(如航变、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等,以航司政策为准)不予理赔,此保单可随机票进行全额退款。

    6.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因机票改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2020版)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主) 099号

    注册号:C00017931912020110300451

     

    3)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4.产品销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5.投保人年龄:本保险产品投保人年龄为18-80周岁。

    6.被保险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被保人年龄为2-8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航段限投一份。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保险报销凭证获取方式说明:

    您在东方航空自营渠道购买的机票保险产品,均提供两种报销凭证获取方式:

    方式一:获取纸质行程单

    您可以选择开具纸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保险产品金额会和机票金额(包括基建及燃油等税费)会一并在纸质行程单上体现。

    方式二:开具数电票

    如您选择数电票,机票和保险产品将需要分开获取。在机票订单详情页,状态为“购保成功”的保险产品,通过订单内一键开票功能获取:

    “我的订单”内找到保险订单—点击“购保成功”页面跳转—点击“一键开票”。

    或点击以下承保公司数电票获取链接,在页面填写内容后获取数电票,或者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获取数电票: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s://login.zhongan.com/passport/login.htm?sourceApp=1&target=https://www.zhongan.com/open/member/loginJump?logincallback=https://www.zhongan.com/account/myPolicy

    11. 保单查询、验真、承保能力披露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众安在线全国客服电话:952299

    3)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www.zhongan.com

    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5)个人信息保护政策(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about/website.html)。

     

    12、除外责任: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2020版)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以盈利为目的所预订的机票或用于任何销售、转售目的所预订的机票;

    (五)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退票的机票,由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三)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四)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票务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3.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网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系统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

    5、退票险主动理赔流程是什么?

    由于退票申请需要经过东航后台审核,故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退票申请后通常10-15个工作日会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链接通过微信验证后,即可实时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20-2688申请线下理赔。

    6、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针对机票退票险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 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52299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2020版)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主) 099号

    注册号:C0001793191202011030045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为在本保险合同上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释义一)机票上载明的乘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释义二)的一方。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机票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司航班,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1、根据航空公司规定不得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的机票款金额损失;

    2、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可以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在机票载明的起飞日期前(含起飞当日)或起飞日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退票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损失。具体的退票期间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机票改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司航班,导致其需对原计划的航班进行改签的,对于因改签产生的手续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但是无论该被保险人进行一次改签或多次改签,保险人仅对被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空公司航班第一次改签产生的手续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上述两项保障,当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机票进行改签后,则保险人对机票取消的保障同时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

    (四)以盈利为目的所预订的机票或用于任何销售、转售目的所预订的机票;

    (五)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退票的机票,由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三)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四)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票务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免赔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实际支付的机票款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实际缴纳机票款及保险费之日的零时起生效,至航空公司允许的最晚改签或退票之日的二十四时止,且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三)而导致的迟延。

     

    第七部分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并将保险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或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账户。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机票出票证明或票款付款记录以及航空公司不可退款或不可全额退款的证明、改签手续费收费凭据;

    (五)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或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账户信息;(用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保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信息来源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部分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部分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第十一部分 释义

    (一)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二)机票款:指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所实际支付的票款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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